自诉轻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应否移送检察机关
2018-07-07 09:45:11
在刑事诉讼中,控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
公诉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出控诉,其特点是,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或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
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办署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负举证责任,案件不经由公安机关侦查,也不经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划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实的稍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实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其中,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提起自诉,而对故意伤害案(轻伤)等稍微刑事案件,既可以提起自诉,也可以提起公诉。
提起自诉的前提是被害人或是法定代办署理人有证据证实。
假如人民法院以为自诉案件的证据不足,可以说服自诉人撤归自诉,或者裁定驳归起诉。
考虑到被害人有证据证实的稍微刑事案件是既可自诉也可公诉的案件,为防止因自诉不成立而使这类应当由国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得不到审讯,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权益得不到保护,《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题目的划定》明确要求,对于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稍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以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一经移交公安机关,就表明自诉程序终止,案件转进公诉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划定的精神,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以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处理方式仅限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
有的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法院审讯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的职能划定,搅浑了侦,控的角色分工,不符合公诉案件的性质要求。
因此,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故意轻伤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