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案件应该如何争取缓刑?
2019-09-28 14:56:30
缓刑,即对已判处刑罚的罪犯予以暂缓执行,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执行具体刑罚的制度。
缓刑仅适用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可适用。
由于无需实际执行判处的刑罚,每位被告人都会积极争取。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及走私犯罪刑事案件的辩护经验,为被告人一方如何争取适用缓刑作一讨论。
我们认为,在犯罪情节已经无法改变的情况下,要争取缓刑,需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体如下:
第一,自首。自首作为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判处缓刑具有重要的影响。自首时需注意,在自动投案前,可事先跟司法机关通过电话或信件联系,否则如在投案路上被抓,存在无法认定自首的可能;并且,投案后,需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第二,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可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故为争取缓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争取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且认罪认罚阶段越早越好,如最早的侦查阶段。故,若不具备自首的条件,可尽早争取认罪认罚。
第三,积极争取立功。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等。
第四,积极赔偿被害人,争取谅解或缴纳罚金。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不仅是量刑时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而且在调查评估意见中,被害人的意见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因此,取得被害人对于判处缓刑有重要意义。如没有被害人,则可以预交罚金,弥补国家损失。
第五,“争取法院所在地为自己的居住地”。法院在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即县或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中,如果被告人的居住地过于偏远,交通不便,导致形成评估意见的期限过长而影响审限,尤其在“案多人少”问题较为严重的法院,很有可能直接判处实刑。
故最好的情况是被告人的居住地在法院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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