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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许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取保候审

2018-07-07 09:35:53

 被不起诉人许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文化程度xx,广州市xxxx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市xx县xx镇xx村xx组,住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xx号xx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xx月xx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许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 7年11月13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开始,广州市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实际经营者林某权、林某晶(均在逃)租用广州市xx城xx楼xx作为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咖啡、蜂蜜、乌梅、花茶、营养饮料等多种食品,被不起诉人许某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主要负责公司收支款项登记、员工工资计算和执照年审等工作。2017年8月9日和8月1 8日,执法人员在xxx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xx城xx楼xx档口及xx楼xx号仓库查获咖啡、蜂蜜、蜂蜜营养素饮料、活性乳酸菌乌梅、纤维素苦瓜花茶、原料粉末、电子秤、手压式封口机、搅拌机及销售单据等物品一批,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和中国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测,上述被查获的部分成品和半成品咖啡、蜂蜜、营养饮料、乌梅、花茶以及原材料粉末中,含有他达拉非、西地那非或酚酞成分。

被不起诉许某于2017年8月9日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及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许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