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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要怎么样处理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020-04-30 10:46:23
       行为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无需其具有支付能力。这种时候惠州专业刑事律师应该要怎么样处理?
 
     1.支付能力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并不属于本罪入罪的构成要件范畴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从罪状的规定来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包含两种行为方式: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转移财产、逃匿等是手段方式,其目的就是逃避支付;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就是通常所说的恶意欠薪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属于并列关系,二者没有从属性,互为独立,只要具备其一,就构成犯罪。
 
  2.逃避支付既包括行为人有支付能力而转移财产,也包括行为人支付能力不明的逃匿
 
  转移财产,即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将所经营的收益转移至他处,以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被欠劳动报酬者无法查找。逃匿,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为躲避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追究而逃离当地或躲藏起来,脱离劳动者视线或者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在逃避支付中,转移财产显然属于有支付能力或者有部分支付能力。而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可能具有支付能力,也可能丧失支付能力。确定一种行为是否属于逃避支付,应当从行为人的目的性上考察,只要行为人是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不论出于何种理由,均属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方法之—。
 
  3.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主观恶意明显,应当重点打击
 
  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无故拖欠或者恶意欠薪,如何查清“有支付能力”是关键之所在。就刑法修正案(八)以及《解释》看,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中的不支付,应侧重于对结果的理解,即以结果来看待欠薪者的主观意图和经济能力。拒不支付是行为主体认识到的内容,行为主体认识到自己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才能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体现。因而,拒不支付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明确表示不支付劳动报酬;二是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或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是较长时间无故拖延支付劳动报酬。
 
  4.支付行为的恢复对入罪的阻却与罪责的减轻
 
  《解释》第6条规定,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用工主体在刑事立案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这一规定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旨在最大限度地修复被损害的劳资关系,既给予行为人弥补过错的机会,又挽回劳动者的损失。当然,如果用工主体认为劳动者的违约或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在本罪规范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