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区分的意义介绍
2019-10-19 14:51:56
对成心杀人罪与成心伤害罪进行差异的含义
(一)理论上的含义
罪过法定准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准则是我国刑法所确定的根本准则。罪刑法定准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责刑相适应准则其根本含义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当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适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等,罚当其罪。
成心杀人罪与成心伤害罪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行为人实施成心杀人与成心伤害行为时,因为这两种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这两个罪的定性过错。
对成心杀人罪与成心伤害罪进行差异,是为了满意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这两个刑法根本准则的要求,从实体法上对损害行为做出正确的赏罚。只要正确界定了成心杀人罪与成心伤害罪之间的边界,才能使刑法正确得到适用,按照刑法的规定来制裁损害行为。
成心杀人即遂与成心伤害致死虽然在客观上都出现了相同的结果,但不能就因此混淆了二罪的差异。因为罪名的不同会影响到量刑,正确差异此罪与彼罪,是罪责刑准则所要求的。
(二)实践上的含义
成心杀人与成心伤害是司法实践活动中极易常见的两种案子,并且这两种案子占了适当大多数,其案子数量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从概念上讲,二者的边界是比较清晰的,但司法实践认定中并不那么简单。这主要表现在下述三种状况:
一是成心伤害致死与成心杀人即遂的差异;
二是成心伤害与成心杀人未遂的差异;
三是群殴事件成心杀人与成心伤害的差异。在详细的犯罪过为中,因为行为人行为的各异性、复杂性,这也使得正确差异二罪增加了难度。实践中,一些检察官、法官考虑到二罪的法定最高刑相同(二罪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往往也就不再对案子进行细致地剖析。
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这种做法不仅不符罪刑法定准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准则的要求,也会导致这两种案子上诉状况的增加。因为行为人在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成心伤害的状况下,却被定为成心杀人,量刑过重,便提出上诉。
为了进步办案质量,办案功率,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有必要对成心杀人罪与与成心伤害罪进行差异。
正确地界定二罪的边界,差异此罪与彼罪,是罪刑法定准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准则所要求的,一起也有助于进步办案的质量、功率,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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