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伤情判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2019-10-09 14:44:28
故意伤害伤情判定问题多,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故意伤害类犯罪中,伤情判定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对科罪量刑起着无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判定体系重复紊乱、判定程序启动不规范、判定规范把握不一致等问题导致伤情判定多变易变,削弱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笔者调研发现,当前伤情判定存在以下问题:
榜首,判定书过错摘抄原始病历资料。判定定见作为故意伤害案件科罪量刑的要害证据,其制作要求必须客观、规范。
如白某申述案,原案据以科罪的判定书将“015181号”X线片陈述误摘抄为“05181号”X线片陈述,导致申述人误认为判定定见未根据自己的病历资料,久访不息。
第二,判定书书写、证明不全面、不科学。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判定规矩》第47条规定,判定文书要求格式规范、文字简练、图片明晰,资料齐全、卷面整齐、证明充分、表述准确。
在调研中发现,部分案件据以科罪的《法医人体损害程度判定书》存在以下共性问题:检验不全面,在“检查所见”部分仅有会诊定见,无判定人阅片记载,并且未将送检资料X线片列为检验范围;
剖析阐明不科学,检验对象与判定根据不一致,但又未对两者的相关性作出任何解说阐明;判定书未载明送检资料,无法审查“书证摘要”是否属实;CT检查未载明日期,无法剖析此片与外伤的关系等。
第三,送检资料不齐全。送检资料是判定定见作出的重要根据,送检资料不齐全可能导致判定定见不全面、不科学甚至导致判定定见过错。
如卢某申述案中,公安机关在两次判定中均未送检被害人初次入院所拍的腹部CT片,两次的判定定见均是根据被害人出院后第2次入住其他医院(已与案发时刻相隔20多天)所做的X线片,定论为:右侧第1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在被告人一向反映判定定见所根据的病历不是原始病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出具情况阐明,证明初次入院所拍的CT片也显现“右侧第11肋骨骨折”,由此导致申述人认为办案人员故意隐瞒证据。
第四,了解、适用规范不一致。为保证人体损害程度的判定规范化、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害程度判定规范》尽管对各类伤情作出了明确、详尽的规定,但因为司法实践中可能呈现对伤情了解、适用规范不同的情况,形成判定定见截然不同。
如陈某申述案,原案系一起故意伤害案,诉讼期间由三个不同判定机构进行了三次判定,因为对相同的伤情符合哪种伤情规范了解、适用不一致,三个判定定见相差甚远。法院最终根据重伤判定,被告人陈某对此申述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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